2015年12月11日 星期五

從賣房時的增值稅談起


大多數的人都知道如果是自住的房屋,賣房時只要在五年內有住滿兩年,就可以有單身25萬,或是連配偶50萬的獲利免稅額。另外還有如果賣方不具有美國公民的身份時,如果成交金額在30萬以上的房屋的獲利,在加州會被預扣33.3%的外國人增值獲利所得。但是也不用擔心,如果你的收入不夠標準,除非根本不報稅,或是私底下的收入太高意圖逃稅,否則只要有報稅,報稅時還是大有可能會退還來給你的。除了這個部份,最常被問到的是那出售房地產投資的獲利呢?這裏提供一點就個人所知道的一點來與大家分享。

請注意,「投資房」顧名思義就是投資非自住的房地產,是以獲利為目的的任何型態的房地產交易。

目前加州在投資房出售的獲利扣稅規定是這樣的:增值稅的部分,聯邦15%,加州$9.3%,以及聯邦所謂的25%折舊獲利的所得稅(25% depreciation recapture tax)。嚴格說起來,這獲利比上班所得被政府扣的稅還少,所以可想當然爾的了解到為什麼美國的許多富人會把多餘的錢投注在房地產。

投資房的「折舊」是投資房地產中一向很特別的項目,IRS的規定是只要是投資房,就一定要「depreciated」,什麼原因就只有麻煩讀者自行去請問有稅務背景的專家了。這裏要注意了,賣房時,這個使用折舊的結果是要放入扣稅計算的,而且如果持有的投資房地時限愈久,這部份扣的稅越會是相當可觀的一筆。

為了方便說明,以下我用一個五十萬的投資房來當例子,這個投資房不可避免的在兩年中的陸續共「折舊」了$100,000,可是中間因為有重新整修,而使得房屋的原始價值再重新估價後多了$25,000,所以投資的衡量本金將會是$425,000 ($500,000 - $100,000 + $25,000)。這個 $425,000 有個名稱叫做Adjusted Basis,我這裡把它翻作基礎本金

兩年後因為房市大好,屋主決定出售這間投資房,而且因為投資正確,很幸運的以一百萬的高價賣出。這時獲利所得的扣稅計算是在扣掉賣房時所有的支出,包括房地產經紀佣金,最後再扣掉 $425,000 的尾數所得。注意到了嗎,這裏跟「自住」房不同,不是用當初買下時的五十萬來扣減,而是以投資的基礎本金來計算的。這裡進一步在用一個極端的例子,假如現在沒有任何的經紀佣金,也沒有任何的賣房支出,是屋主自己賣,而且還因為市場太搶手,買方還替賣方打理了一切,賣方在賣房後,現賺$575,000的這麼個好康($1,000,000 - $425,000),所以賣房後的扣稅總數是$151,163,其中含付給聯邦國稅局$71,250(15%),加州財政部$53,745(9.3%),以及要給聯邦因「折舊」部份的$25,000。除了以上純屬假設的例子外,當然,可能還有其他的眉眉角角要付的稅,或是有方法可能可以節省下來的稅,前面說了,我不是稅務專家,所以這不就不予討論了。

再下來如何避稅的重點來了,大家知道任何的商業行為,交易所得的獲利都是要扣稅的,因為不是自住,無法用適用於本文開始第一段提到的「常規」來減免增值稅。可是山姆大叔也算是非常體恤大家的口袋,因此在稅法中體貼加了這個編號1031的條文,讓投資客可以用「類似物換類似物」的方式,來減免由於商業交易的獲利必須要繳的稅。這就就是所謂的1031 like-kind的交換,它其實並不限於房地產,只要同質性的實物交換就行,例如除了以房地產換房地產,拿車換車,或是珠寶收藏品等的交換方式都行。由於房地產多數具有保值增值的特殊性,多數人因此會把1031多集中在房地產的交換上,這裏最有趣的是投資人甚至可以用房屋換空地,因為兩者都被歸類為「房地產」類,但一個重點就是——交換物必需是具有投資性質的有價商品,例如自住宅因不存在有商業行為,所以就不能拿來交換。

這裏還要注意了,依照目前1031中的規定,交換期對房地產的交換而言是個挑戰。首先,雙方交換物都必須要是投資型的物業,其次,交換的物業必須在45天內認定,同時必須在180天內完成交易。前面說的這45天是calendar day,週末照算,如果不幸你的45天的最後一天卡在週日,那就變成了42天,因為週末不會有人能夠單獨處理這個交換,所以時間常常是1031最大的敵人,其中尤其是45天的認定時限具有相當大的困難度。其挑戰性不下於軍隊移防時,經紀幫軍人買賣房子時間的緊湊性,所以目前在做Real Estate 1031-Exchange多半集中在房地產同業中同時具有法律會計等有比較多資源背景的相關專業人士。

以上是我在房地產買賣時,知道的有關增值稅的部分來與大家分享,雖然聯邦稅法都一樣,但各州的法律還是有不盡相同的地方,而且本人也不是稅務專家,因此讀者如果有個別的稅務問題,強烈建議另外諮詢有稅務背景的專業會計師或是報稅專家。其他有關房地產相關的問題,歡迎提出來共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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