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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2日 星期六

淺談經紀代理合約

雖然說,美國的房地產交易可以算得上是非常透明的一個市場,也沒有特別規定一定要透過仲介才能買賣房地產,但許多人在準備購屋時,還是會考慮請一位當地的房地產經紀來當响導,希望能透過地產經紀的專業和對當地的瞭解,幫忙找到一個心目中理想的房子。但是最常會碰到的一種情況是,大部份的經紀人都會要求你簽署一份買方代理合約。或許是來自於不好的經驗,朋友間聽說的,網路上看來的,也或許是在已有的既定印象之下,有人會說這個代理合約是矇混新移民的綁約手法,主要的目的根本不在保護雙方,而在保護仲介的佣金,是一種不符合專業倫理的行為。

至於事實的真相是不是符合房加州地產專業倫理,是不是綁約的手法,它又是怎樣的一份合約?對以上的這些疑問,首先我們必須要先了解代理合約的相關內容,簽這份合約的優缺點在哪裡,合約是否有其必要性等這幾點來說明。

所謂的代理合約指的是仲介與買或賣的當事人,兩造間應有的相關責任與共識的一份合約,合約中有兩方在關於仲介與買賣方兩造間所規範的內容,其中無論是買房還是賣房,會有些雙方必須都有的共識規範,而這些規範責任的部分有很多其實是重疊的,因為通常最有爭議性的多是集中在買房時的代理合約,因此這篇文章的重點將只放在有關買方的代理合約上。

加州房地產協會現有的制式買房代理合約有三種,分別是獨家代理買家的代理合約 (exclusive),非獨家代理買家的代理合約 (non-exclusive),以及非關佣金的非獨家代理合約 (non-exclusive, not for compensation),其中一般最常見,也最常被用到的是獨家代理的買家代理合約,所謂的獨家與非獨家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 仲介的佣金取得分別是根據提供給買家的房源及服務而有不同。其中獨家代理指的是,無論買方是以何種的方式,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買到房子,仲介都有權要求取得佣金,如果佣金無法在賣方處取得,將由買方來支付仲介的佣金,此外獨家代理合約中還有包含房型,房價等的限定條款在內;而非獨家代理則會依據合約的說明,經過雙方的同意,只有幫客人處理過的房源或依所提供的服務,仲介才有索取佣金的權利。

至於非關佣金的非獨家代理合約,除了有非獨家代理合約的特性外,如同字面就是沒有佣金疑慮的單純的買方代理合約,也就是說仲介無論在任何情形下,都不會向所代理的買方追索佣金,主要在於對仲介的服務範圍及雙方之間的應有的責任做釐清的一份合約。當然不要誤解了,代理的仲介還是有權向賣方或第三方索取代理客戶期間應得的酬勞。幾乎所有的經紀公司,都會避免使用第三類的這份合約,當然,也很少有仲介會主動向客人介紹這樣的一份合約,理由很簡單,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當然也不會有願意可能會做白工的風險,所以有些人就直接認為簽這種合約跟沒簽一樣,事實上,那是因為對所謂的客戶(customer)與當事人(client)在房地產交易中的角色缺乏認知,或是認同混肴的緣故。

無論是哪一種的代理合約,總括來說,主要內容都可以分為三個部份,以下分別做個簡要的說明,合約的第一部分主要是雙方對代理的共識,包括代理期限,再一次聲明經紀人的代理關係,同時規範仲介需要提供的服務內容,以及當事人相對應有的責任;第二部份則規範了佣金的部分,有清楚的說明有關代理佣金如何支付的條文,及仲介收取的合理性等的條款;第三部份才是主要用來保護仲介的條款,以及仲介如果沒有做到合約中應有的責任時,客方如何申訴的項目。合約中會清楚的說明當兩造雙方有爭執時,法律上的程序,訴訟費的分配方式,及如何依不同的情況的申訴管道,這部分也同時提到任何一方都有權隨時終止合約,及終止的方式,及合約的效力等等的條款。
五個雇用專業房地產經紀的理由

如果您問我那簽哪一種比較好,我當然會明白的告訴您,無論是三種的哪一種都有其存在的優點,而仲介的主要角色其實是做為買賣方間的一個媒介,建立一個緩衝地帶,透過白紙黑字的方式,讓雙方的交易在彼此有共識下能夠順利完成。其中比較要注意的是,因為不同仲介或仲介掛牌的經紀公司經營的方式不一定會相同,當客方被仲介要求簽獨家代理合約時,更需要看明白問清楚,對合約的內容能夠全面性的瞭解,尤其是佣金的部分,以及解約前後所有的相關程序,事後才不會有太多的爭議。

如果能在合作之前就把彼此間應有的相對責任白紙黑字寫下來,當然會有助於未來彼此的溝通,而且能讓買方能夠更清楚的知道代理仲介應該有的責任,而不是單方面的認為仲介的性質限於帶人看房子的誤導,同時也可以盡量避免在合作的過程中,因為認知不同而產生的誤解。而另一方面,透過合約的討論也可以同時讓買方有機會對有關經紀的服務項目,期待,佣金等的不同意見,向仲介提出來做更進一步的釐清。至於說到綁約的疑慮,合約中有清清楚楚地提到這份合約是revocable的,也就是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合約,同時也有提供如果有終止合約不可避免的這種情況發生時,如何避免損及雙方權益的討論項目。而當雙方很不幸的有因為佣金分配的衝突產生時,兩造的任何一方這時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如何處理,而不一定要走對簿公堂的過道的共識。另一方面,這合約還有一個最大的功用就是,當雙方在簽下這份合約的當下,就如同有了相當於僱傭關係的法律效力存在,也就是買方正式委託該仲介為代表幫忙買房,被雇用的仲介除了必須要做到法律規定應有的仲介責任外,同時也要依據合約為當事人(僱主)爭取最大的利益。

不置可否,有很多時候地產仲介本身也要付起不教而殺的這個責任,如果客人方不明白以上不同代理合約其個別的獨特性,特別是獨家代理合約的特性及內容時,尤其是在買房時,如果運氣不好,碰到難以相處或是不能提供應好的服務的仲介的時後,說實話,是有可能會掉入綁約的陷阱;也或許會有仲介告訴您這是這行的規矩,或是說是公司規定的等等是是而非的理由,這也僅是個別的經紀公司的規定,並不是市場的潛規則,因為沒有這個合約,仲介仍然可以幫您買到房子,沒有問題的,唯一的差別只是過程中不可避免可能的責任義務的相對關係的不同而已。

2016年1月5日 星期二

葛萊格の招租名單

大多數的人在租屋找房子第一個想到就是葛萊格的名單,craigslist.org。不可諱言葛萊格的名單對房東房客雙方都是一個相當方便,而且非常有效率,可以在很短時間讓房東可以順利找到房客,房客找到負擔得起的住處的一個方式。但是,方便快速並不代表就沒有風險,葛萊格的名單因為其功能僅僅是作為提供廣告訊息的橋樑,並不做任何的保證或認證的工作,所以是風險自負的一個平台,也因此會不時聽到假廣告真詐財,有人被騙錢財的情事發生;前一陣子還有屋主在葛萊格的名單上找到的假搬家公司,如同花錢請鬼拿藥單,直接就被搬空了整個家當的新聞。

我個人認為葛萊格的名單就有如雙面刃一樣,不好說在上面登廣告的人就一定就是騙人的,因為也有房東因登廣告而被循線而來的人所騙的,作為房客要保護自己,相對登廣告的房東也會因同樣的理由有所保留,所以盡量避免捕風捉影,認為都是詐騙的思維,但也不能因為無條件地相信人性本善,就毫無戒心。今天這裡就來談談看一些如何在找房時,能夠保護自身不被騙的三個可能方式。


確認抬頭是最有效的方式

葛萊格的名單上兩種最常見的兩種關於出租房的可能詐騙,一種是常見號稱奈及利亞詐騙的方式,稍後會討論;另一種就是詐騙者在某種機緣下,透過某種的方式,取得某房屋的鑰匙,然後開始登廣告開房給人看,有時可能還會提供一些特別的入住折扣優惠,或是提供某種方便性給正急著找房的人。但僅僅如此,並不能代表你碰到的人就是騙人的。那如何確認不是詐騙,保護自己的荷包呢?

一般認為的方式就是要求出租方提供地契(deed)或是身份證件來核實,透過這個方式,在大多的情況下是可行的,但其實卻不能保證。怎麼說呢?首先,已經存在有詐騙者使用幾可亂真、偽造的地契,把空屋租出去的實際案例,另一是因為如果該屋在抵押在貸款下,屋主擁有的是地契副本,或是登記在第三者或公司行號的名下時,地契上面並不一定會看到屋主的名字。

所以最好的方式,我個人認為就是查詢所有交易登記的前後紀錄,也就是抬頭登記的歷史搜尋,雖然也不能百分百的保證,但至少是目前最可信賴的一個方式。這個紀錄在一般的郡的公開的房屋登記的資料網上是看不到的,就算可以看到,最多只有現任的房屋擁有者,以及房屋的大小,年份等基本資料,其他的私人資訊並不會公開地列在網上讓人隨意查詢,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必須花時間親自跑一趟郡的辦公室提出調閱的申請;這裡還有另外的一個考慮,如果該物業是用投資公司的行號登記的抬頭,除非登記的公司的負責人的大名剛好是屋主,否則也不容易確定是否真的是屋主本人名下的房子在出租。所以如果真是這種情況發生時,這時能夠比較容易找到資料的ㄧ個地方將是 Escrow上的交易登記的紀錄,如果您沒有資源可以調閱紀錄時,多數的經紀公司都可透過物業系統的連結,可以快速的查詢到抬頭的資料庫,所以一個考慮透過當地的物業出租公司、或是仲介來提供確認或是租房的幫助1,可能是個最有效率的一個方式。

拒絕任何形式的電匯要求

由於現代的科技發達,幾乎所有的資訊都是透過網路傳遞,通常都是聞聲不見影,很難保證對方是真的本人,所以當核實無誤後,您下一步要做的就是考慮聯絡本人,或是與代理公司直接聯絡,從在和對方的溝通中來分析判斷租屋的真假。這種詐騙最經常看到的就是所謂的奈及利亞詐騙。詐騙者會擷取正在賣,或是剛剛交易完的空屋的所有資訊,透過造假的帳戶,假裝是屋主,他們的房屋的資料通常都是從房地產網站複製下來的,他們會把複製來的內部照片刊登在葛萊格的名單上,有模似樣的大辣辣的貼出來。如果有人上門詢問租屋訊息,這類的詐騙者通常都聲稱人在國外,除了透過郵件,不方便透過其他的方式來聯絡,另一方面,多會聲稱這個房子已經有很多人來詢問,如果有興趣要租,可以保留,但必須要先電匯支付一定金額的數目。要知道,直接電匯就如同拿現金來支付房租一樣,無跡可尋的。這種會被稱為奈及利亞詐騙的原因,由於是幾乎所有的這個方式的騙局早先乃源自於奈及利亞,但無論是否來自於奈及利亞,電匯金錢根本就是肉包子打狗,錢匯過去就再也找不回來的一種模式。當然啦,在您正式簽約入住之前,除了再下來要提到相當於申請費,用來做租客審核的調查費用外,任何的要求款項的索取,都是不合理且可以拒絕的。

正式簽約前的申請調查,需核實私人資料的使用方式

由於為了避免租到壞房客,房屋出租普遍性的會要求允許做信用分數的調查,有時還會加上是否曾經被前房東驅離,或曾經是否犯罪等等其他不同的調查,所以也讓不法者有機可趁。這種詐騙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私人資料後,販售給偽照身分證名的次詐騙者。這種盜取身份最常見的是,詐騙者同樣是聲稱已經很多人來問了,如果有興趣租就要快點決定,同時加碼催促讓租屋者提供租屋申請書,即使申請者根本沒看過房子,也會要求作信用調查,可是卻不會說明要如何做。請記得,通常在加州能做這類調查的機構,一定要經過政府認證在加州消費者保護局的名單內才可以,不是任何地方隨便就可以做的,而收費的規定也是依據每年的消費指數有一定上限的規定2,必須實報實銷,以及允許仲介酌收不超過$10元的工本費(Civil Code Section 1950.6),例如根據2015底的消費指數,調查本身的上限可調整約$46.57。房東除了不可超收外,還必須要提供調查項目的收據給申請者。雖然大部分的房屋出租單位通常並不會主動對準房客說明會如何地做調查,以及如何地使用調查出來的結果;但當出租的一方在要求租屋申請人接受任何一種租房的調查的同時,申請的準房客依法可以主動要求出租業者告知例如 ——
  • 該調查將會交由那個機構來負責,
  • 申請被接受的標準是否依據報告的結果,
  • 不論申請是否被接受,是否能夠提供調查結果的副本
等等的詢問,如果是一個正規守法的出租方,通常是不會無理的拒絕準房客此種合理的要求。另外這裡順便提醒一下,因為申請調查的費用這部分依法規定是「實報實銷」,所以當如果出租房屋的單位已經選定了房客,並沒有執行您的申請調查,也就是當出租的房東或管理單位,如果沒有做類似背景或財務信用等等任何的調查,是不能收費的,而已經收費的,照規定這部分是要退給申請人的,相對的,如果有浮濫收取申請費用的不肖出租業者、或是收了費,沒做調查又沒退費、或是申稱做了調查,卻無法提供調查結果的收據及副本的出租業者,申請人也可以舉證向加州房地產局檢舉。

雖然不能說低於市價的租金價位的出租房就一定就是騙人的,但西方人常說如果一件事物聽起來好到不像真的時,很有可能就不是真的。(If it sounds too good to be true, it probably is)同樣的,如果租超所值到難以置信時,那也很有可能是騙人的,最好的方法就是確認再確認,真正確定有看到房子後,才再做下一步的決定吧。您有過在葛萊格的名單碰到類似詐騙的親身經歷嗎?不妨在底下留言提供給其他的讀者來做為借鏡。


  1. 加州現行的規定是凡是買賣出租不屬本人擁有的房地產物業的業者都必須要有加州房地產局核准認可的經紀人執照,但仍可以委託旗下掛牌的仲介代理執行,唯在與客戶見面的第一時間必須提供本人包括經紀公司的證照號碼以供核實。
  2. 申請調查費用以1997年時的$30為參照基準,依勞工部公布的年度消費指數做調整,有需要進一步瞭解相關的更新資料的讀者可以到美國聯邦勞工部、或是加州工業關係部的網上查詢定期更新的訊息。

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

有關代理關係的聲明

有關經紀代理關係的聲明,Disclosure Regarding Real Estate Agency Relationships,是一份一式三份,總共兩頁的聲明文件,這份聲明不同於之前提到的經紀人代理合約,它是加州政府規定凡經由仲介的買賣房前,必要且仲介及買賣三方都一定要簽的文件之一。聲明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能夠讓仲介與買賣雙方在初期接觸時就能釐清雙方的關係,尤其是在買賣房屋的客人在正式雇用房地產仲介之前,必須要清楚所面對的仲介扮演的角色,是代表買方、賣方、還是同時代表雙方的雙面仲介(dual agency)的有關房仲與客人之間關係的一份聲明。

經常會碰到一些客人,尤其是買房的客人,在當我拿出這份聲明時,馬上就緊張起來,以為這樣就會被仲介賣掉了一樣!有的還會質疑說,為什麼別的仲介都沒有提出這樣的聲明,而你卻有這樣的要求呢?個人認為如果從來沒有別的仲介告訴您或對您稍做說明或解釋,只有兩個可能,一個是根本沒對您說明,另一個可能是摻雜在一堆的文件中,可能您貴人多忘事或簽了也不知道。主要因為這是加州房地產局的「法律」規定,所有的房地產經紀人在買賣房屋的初期,如果賣方仲介無法在第一次接受諮詢時就讓客人知道有這份聲明,賣方經紀人最遲在簽定賣房合約之前必須要向賣方提出; 同樣的,如果買方仲介不能在一開始就向買方說明此一聲明的內容,買方仲介也必須最遲在帶客戶看房之前,要能夠提供這份聲明給有意購屋的買主,而客戶方也必須在這份聲明上簽名,表示已經明白該仲介及其經紀公司在雙方關係中所扮演的角色。

依規定,所有的房地產仲介都有責任必須要讓客戶瞭解這份代理關係聲明的內容,及得到客戶的共識並在聲明上簽名。

但如果仲介或是經紀人知會客人並解釋內容給客人後,如仍無法取锝客人的認同及簽名時,仲介就必須要在空白的文件上註名原因。

基本上來說,這份文件的主要的目的只是個代理關係中有關責任的一份宣告,並不存在實質的買賣的代理關係,目的主要是為了釐清客人不清楚聯絡的經紀人到底是代理哪一方的經記的一份聲明。第一頁分為三部分以代理仲介的關係可以是賣方,買方,或是同時代理買賣雙方來區隔,但內容則大同小異,我把聲明主要內容分三部分簡述如下:

  • 無論仲介的佣金由何方提供,經紀人都會謹慎,誠信,誠實和忠誠履行其職責。
  • 經紀人有義務提供所有已知以及與代理有重大影響的與購買房屋的相關事項
  • 在訊息不涉及房地產仲介的職責或與房屋相關的範圍內,經紀人或仲介沒有義務透露從對方獲得的任何私密信息給其他方。

其中有關「忠誠履行其職責」的部分,是指賣方的仲介必須要對賣方忠誠並履行其責;反之,買方的仲介要對買方負責並忠誠履行買方仲介的責任,以其所代理一方的最大利益為執業的標準。(“the legal duty of a fiduciary to act in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beneficiary“)。第二頁則是對該規定的補充說明,指出該規定出自於民法2079.13(CIVIL CODE SECTIONS)的法律規定及有關要求的原法條。

這份聲明的開宗名義也提到了 “When you enter into a discussion with a real estate agent regarding a real estate transaction,you should from the outset understand what type of agency relationship or representation you wish to have with the agent in the transaction." 換句話說,這份文件的存在是為了要避免仲介角色認知上的混淆,所以要提醒您–您找的是買方或賣方的經記,仲介的職責及義務,但目前不還存在實質的代理關係,也不存在將來賣賣房屋的運作有直接相關。

會有這樣的要求,另一方面的原因也是因為有許多的房地產法律訴訟,往往是由於當事人誤解了仲介的代理角色,所以才會有需要向客戶說明這樣一個聲明的規定。所以,下次如果您碰到同樣的情形,放輕鬆些,因為這時的您一定已經嘹解到,這不過是一份買賣房時基本的仲介所代理的角色聲明,同時也是一種保護客戶知的權利的一個透明作法。